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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发布通知:全省范围内开展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

内容摘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度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要求,重点核查以下企业:一是自2024年8月23日以来,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度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要求,重点核查以下企业:一是自2024年8月23日以来,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挂靠承揽工程或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二是一年内发生注册建造师等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吊销注册的企业;三是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企业;四是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以下是原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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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根据《2025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冀建办〔2025〕6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一)随机核查企业。一是注册地在我省的建筑业企业,随机抽取企业总数的5%进行核查。受检企业核查省级核发的全部D2序列资质(省级核发的总包一级资质、钢结构一级专业承包资质、临时二级资质除外)。二是外省进冀建筑业企业,随机抽取企业总数的5%进行核查。


(二)重点核查的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要求,重点核查以下企业:自2024年8月23日以来,一是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被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二是一年内发生注册建造师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企业;三是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企业;四是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等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二、核查内容及标准

对受检省内建筑业企业(见附件1),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等相关规定,主要核查企业净资产、企业主要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厂房、技术装备及人员社保情况等。其中,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厂房、技术装备按照《标准》明确的现有资质等级标准考核;具有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注册建造师人数按《标准》要求的一级指标考核;其他资质的,注册建造师按照《标准》最低等级标准考核;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按照《标准》最低等级标准考核,人员社保核查近1个月社保缴纳情况。核查企业注册人员职业资格认定条件。


对受检进冀外省建筑业企业(见附件2),主要核查企业资质有效性、进冀负责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等是否属实。


三、核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核查对象、随机选派核查人员,对受检省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开展核查。


(一)企业报卷(即日起至10月31日)

受检省内建筑业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提交审核材料,我厅线下不收取任何纸质卷宗。操作说明详见附件3。


受检进冀外省建筑业企业主要采取电话核查。


(二)省级核查(11月1日-11月15日)

我厅随机抽取核查专家对各地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三)省级公示(11月16日-11月30日)

受检企业可登录“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企业提交的核查材料均达到标准的,结果为合格;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核查材料的、提交的核查材料未达到标准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结果为不合格。公示期间,企业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加盖企业公章,书面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申诉,逾期将不予受理。公示期满,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要求,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平台。


(四)日常整改

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当在作出标注后及时在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资质异常申诉”提交整改材料,完成整改的企业可申请复核,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整改期满未完成整改或者经复核仍不满足资质标准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受检省内建筑业企业需在“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完成注册并完善企业基本信息(见附件4),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净资产、企业主要人员、设备、厂房等方面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市住建局要及时告知域内受检企业按规定时间要求在网上提交审核材料,并对企业提交的注册信息快核快办。


(三)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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