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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26年第三批典型违法案件

内容摘要: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26年第三批5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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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26年第三批5起典型违法案件,分别是:

  一、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加气站燃气安全隐患案

  秦皇岛某加气站内接线箱防爆等级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扬尘污染案

  唐山某公司在北新道(龙泽路——滨河路)提升改造工程二标段施工工地,存在裸露地面未苫盖、堆放的土方未苫盖的情况,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11条第一款第(六)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六)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建筑材料的,应当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装卸、搬运时应当采取防尘措施”的规定。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0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的规定,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违法分包案

  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其负责施工的霸州市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南部区域)劳务工程违法分包给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和第73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64.5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祝某作出罚款229.84元的行政处罚。

  四、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扬尘污染案

  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运河区大赵庄街(澜湾北路——晴川路)项目施工时未落实重污染大气预警措施进行土石方作业,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27条第二款“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或者出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状况时,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单位应当停止拆除、爆破、土石方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的规定。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2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拒不采取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停止拆除、爆破、土石方等作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案

  衡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其行为违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4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9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4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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