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印发的《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冀建城规范〔2025〕10号)于2025年9月4日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该规定旨在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及监督管理,明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各地主管部门的分级管理职责。核心内容涵盖:科学规划建设(要求专项规划报批、新建改建道路100%装灯、推进多功能智慧照明系统建设);强化节能环保(制定节能计划与措施、建立能耗考核、禁用高能耗低效灯具及过度照明、严控光污染,并规定工程竣工须检测能耗指标合格后方可移交);规范运维管理(要求健全制度、保障政府预算运维经费专款专用、明确非政府投资设施维护责任)。此次修订进一步落实了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城市安全发展、公平竞争的要求,提升了城市照明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为营造优美、亮丽、绿色、有序的城市照明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

《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印发施行,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省城市照明事业快速发展,逐步营造了优美、亮丽、绿色、有序的城市照明环境。2018年12月26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冀建法〔2018〕27号),对我省城市照明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法律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2024年1月24日印发《关于修订印发〈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城建〔2024〕2号)。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个别条款进行了完善,并于9月4日正式印发《关于修订印发〈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城规范〔2025〕10号)。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五章、33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总则。明确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城市照明行业管理工作。此外,还明确了城市照明、功能照明、景观照明的定义。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明确了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照明工程施工程序、竣工验收、移交管理等,要求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装灯率应当达到100%。按照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部署要求,提升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要求推进多功能智慧照明系统建设,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控制系统应当符合城市智慧照明控制系统要求。
第三章:节约能源。要求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城市照明节能方式等,严禁在城市功能照明中使用多光源无控光器的高能耗低效率灯具,严禁在城市景观照明中使用易燃材料和过度照明、制造光污染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特别要求城市照明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路面亮度或照度、均匀度、功率密度值及能耗等技术指标进行实地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
第四章:管理和维护。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运行维护、设施保护、处罚等。要求政府预算安排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应根据照明设施量确定,专款专用,保证设施安全运行。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正式施行时间为2025年9月4日,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