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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26年第二批典型违法案件

内容摘要: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26年第二批6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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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26年第二批6起典型违法案件,分别是:

  一、石家庄市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何某某擅自设立弃置场案

  何某某在正定县992大家帮志愿者公益桃园西侧270米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148.91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9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0条第一款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和第20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燃气安全隐患案

  秦皇岛某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采取书面告知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燃气场站内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仪表装置,不具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在爆炸危险区域使用非防爆地磅”等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第41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孙某某运输砂石扬尘污染案

  孙某某在廊坊市安次区永厚路与西昌路交口驾驶车辆运输砂石,未采取完全密闭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24条第一款第(四)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四)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并采取完全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滴漏或者扬散”的规定。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1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擅自设立弃置场案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超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审批范围,擅自设立弃置场,堆放建筑垃圾2000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9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0条第一款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和第20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清运建筑垃圾案

  衡水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某房地产项目施工时未及时清运施工时产生的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2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2条第一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警告,处罚款78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组织危大工程验收案

  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某住宅小区项目地下车库脚手架工程施工时,未按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其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21条第一款“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的规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5条第(三)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的规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企业作出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人靖某作出罚款13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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