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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5〕12号)

内容摘要:当事人:秦皇岛市抚二建筑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105460740F。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05]002191。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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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秦皇岛市抚二建筑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105460740F。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05]002191。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郦城大街220号。

  经查明,2025年5月16日,本机关开展2025年省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扬尘污染防治检查第二季度抽查检查时发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赤土山住宅安置房二期项目综合楼南侧的钢管扣件式落地卸料平台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但你单位作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未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上述事实,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5年省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扬尘污染防治检查的通知》(冀建质安函﹝2025﹞153号)、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2025年11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5〕10号),你单位明确放弃陈述权、申辩权。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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