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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第十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内容摘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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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决定对2025年第十批6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一、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案

  秦皇岛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擅自挖掘北戴河环河路城市道路,用于连接污水管道,其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某房地产项目5#楼12层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1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2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某小区景观绿化工程施工现场,未采取开启雾炮、洒水抑尘等防尘降尘湿法作业措施的前提下进行施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某供热技术有限公司在某棚户区改造配套热网工程现场,未经批准动火作业,存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1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2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案

  衡水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某房地产项目施工现场,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路面污染,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2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2条第一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78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液化气站未定期安检案

  定州清风店某液化气站未对其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7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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