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督促建设单位依约履行商品房合同交付义务,强化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让购房(安置)群众在收房前及时了解施工进度和质量情况,切实增强购房(安置)群众的参与度、知晓度和满意度,维护购房(安置)群众合法权益,现就鼓励我省保交房项目建立业主开放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纳入我省保交房范围的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在建项目。
二、实施主体
建设单位负责业主开放日的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安全保障措施,对施工进度、合同履行、现场安全和工程质量问题整改负首要责任。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按业主开放日实施方案职责分工,配合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限定范围、保障安全的情况下,组织购房(安置)群众进入项目现场查看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介绍施工进度、交付标准等,解答购房(安置)群众提出问题,保障购房(安置)群众知情权,提振交付信心。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属地保交房项目业主开放日进行指导。
三、实施内容
建设单位可根据施工进度情况,按月或季度分批次组织业主开放日活动。
(一)开放对象。面向商品房中已完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手续的人员或安置房中已完成选房程序的人员(以下简称业主)开放,参与户数由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销售(安置)户数、施工现场容纳程度、自身组织能力确定。
(二)开放阶段。主体结构或二次结构施工阶段,可在施工作业区外围划定参观区域。竣工验收阶段,可进入楼内划定区域。其中,塔式起重机吊装安全保护区域、基坑周边2米范围、洞口临边区域、有限空间等物体打击、坍塌、高处坠落、窒息等事故风险高发区域不得作为参观区域,参观路线不得穿过上述区域,施工作业与参观不得同时进行。
(三)开放形式。业主开放日主要以现场开放为主,同时鼓励建设单位开发“AI看房”场景,提供“云看房”服务,满足业主线上查看施工进度、施工材料、工艺等需求。
四、实施要求
(一)准备阶段。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业主开放日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人员组织安排、开展时间、开放内容、安全要求、应急预案、保障措施等,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每阶段业主开放日应尽量安排在周末或节假日,至少提前7天向所有业主发出邀请,告知业主开放日的具体时间、集合地点、活动流程和进入现场注意事项等,明确登记方式,并在项目主要入口处予以公示。业主按照自愿的原则参与,原则上每户不超过2人。逾期不能参加的,视为主动放弃。参加开放日的业主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自觉遵守活动规则。
(二)实施阶段。建设单位应按实施方案,视报名情况,集中或分批分组有序组织业主到场,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业主登记接待、应急保障、卫生服务区域。进入施工现场前,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为业主现场提供安全的现场环境和安全防护用品,按施工作业人员标准做好参观人员安全教育,留存教育培训档案。非开放区域应设置隔离,保障参观区域和路线全程安全,防范安全事故。
进入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应安排施工、监理等单位人员全程陪同业主参观,解答业主咨询,记录意见建议,留存影像资料。参加开放日的业主,应主动接受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签署安全风险责任承诺书,按照工作人员引导进行现场查看。
鼓励工程竣工验收前,实施业主预验房。对于业主提出的合理问题,建设单位应分类统计,制定整改措施;对于业主提出的不符合客观事实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意见,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约定等进行解释。
(三)整改阶段。开放日结束后,建设单位负责整理汇总意见建议,形成业主开放日情况登记表,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逐条对照进行整改销号。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召集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验收并签字确认,留存相应施工及验收资料,并告知业主。对需要一定期限整改的,主动解释说明,并约定完成时限。
(四)处理方式。业主开放日中,经业主查验有相关问题的,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处理方式处理。房屋交付使用后发现质量问题的,按照国家和省工程质量保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开放日活动并不免除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保修义务。
五、工作保障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鼓励符合条件的保交房项目建立业主开放日制度,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建设单位严格依约履行商品房合同交付义务,对业主开放日中登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因建设单位整改不到位而产生信访、投诉的,及时督促其整改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积极组织、措施得力,整改及时、业主满意度较高的项目,可予表扬、信用加分等鼓励措施。保交房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按要求细致谋划并组织好业主开放日活动,畅通与业主的沟通渠道并抓好问题整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做好配合工作,确保安全。
本通知自11月1日起开始实施,保交房工作结束后,自行废止。各市可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