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已修订印发,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
根据省全面准确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定,根据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进行局部修订。
二、制定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第724号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
三、修订内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应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内容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发承包人为同一法人或母子公司的,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发包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被处罚的,由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信息:(一)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二)通过与承包人另行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降低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的;(三)在保证期间擅自撤销、解除或变相撤销、解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四)提供不实或无效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的。”
(四)对政策有效期进行了相应延展。
四、其他事项
(一)实施时间:2025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二)解读单位: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解读电话:0311-87801093




